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

  技術開發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14〕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進一步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級經開區)作為改革試驗田和開放排頭兵的作用,促進國家級經開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新形勢下的發展定位

  (一)明確發展定位。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努力把國家級經開區建設成為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成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培育吸引外資新優勢的排頭兵,成為科技創新驅動和綠色集約發展的示範區。
  (二)轉變發展方式。國家級經開區要在發展理念、興辦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轉型,努力實現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質量轉變,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由同質化競爭向差異化發展轉變,由硬環境見長向軟環境取勝轉變。
  (三)實施分類指導。東部地區國家級經開區要率先實現轉型發展,繼續提升開放水平,在更高層次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提高在全球價值鏈及國際分工中的地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開區要依托本地區比較優勢,著力打造特色和優勢主導產業,提高承接產業轉移的能力,防止低水平重覆建設,促進現代化產業集群健康發展。
  (四)探索動態管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規範管理,進一步強化約束和倒逼機制,細化監督評估工作。支持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等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按程序升級為國家級經開區。對土地等資源利用效率低、環保不達標、發展長期滯後的國家級經開區,予以警告、通報、限期整改、退出等處罰,逐步做到既有升級也有退出的動態管理。
  (五)完善考核體系。進一步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辦法》,把創新能力、品牌建設、規劃實施、生態環境、知識產權保護、投資環境、行政效能、新增債務、安全生產等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引導國家級經開區走質量效益型發展之路。對申請升級的省級開發區實施與國家級經開區同樣的綜合評價標準。
  二、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六)堅持體制機制創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新形勢要求,因地制宜出台或修訂本地區國家級經開區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探索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與行政區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推動國家級經開區依法規範發展。鼓勵國家級經開區創新行政管理體制,簡政放權,科學設置職能機構。國家級經開區管理機構要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完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健全財政管理制度,嚴控債務風險。
  (七)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支持國家級經開區開展外商投資等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大力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鼓勵國家級經開區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等模式。鼓勵在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開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試點。
  三、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

  (八)提高投資質量和水平。穩步推進部分服務業領域開放,提升產業國際化水平。推動國家級經開區“走出去”參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引導有條件的區內企業“走出去”。國家級經開區要充分利用外資的技術溢出和綜合帶動效應,積極吸引先進製造業投資,努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發展生產性服務業。
  (九)帶動區域協調發展。鼓勵國家級經開區按照國家區域和產業發展戰略共建跨區域合作園區或合作聯盟。建立國家級經開區產業發展信息平臺,引導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有序轉移。研究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開區承接產業轉移的金融、土地、人才政策,繼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予以貼息。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按程序申報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十)優化產業結構和佈局。國家級經開區要按照新型工業化的要求,以提質增效升級為核心,協調發展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大力推進科技研發、物流、服務外包、金融保險等服務業發展,增強產業集聚效應。在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同時,要因地制宜確定重點領域,避免同質競爭。
  (十一)增強科技創新驅動能力。國家級經開區要堅持經濟與技術並重,把保護知識產權和提高創新能力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勵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開區建設各種形式的協同創新平臺,形成產業創新集群。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創建知識產權試點示範園區,推動建立嚴格有效的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機制。探索建立國際合作創新園,不斷深化經貿領域科技創新國際合作。
  (十二)加快人才體系建設。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提升發展保障水平,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勵中外合作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支持國家級經開區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投資貼息資金、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與產業對接平臺。鼓勵國家級經開區加大高端人才引進力度,形成有利於人才創新創業的分配、激勵和保障機制。
  (十三)創新投融資體制。繼續鼓勵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項目及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等方面給予信貸支持。允許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開發、運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市和發行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券產品籌集資金。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同投資機構、保險公司、擔保機構及商業銀行合作,探索建立投保貸序時融資安排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探索同社會資本共辦“區中園”。
  (十四)提高信息化水平。支持國家級經開區發展軟件和信息服務、物聯網、雲計算等產業,吸引和培育信息技術重點領域領軍企業,利用信息科技手段拓展傳統產業鏈、提升產業增值水平。積極推進國家級經開區統計信息系統應用拓展和功能提升。國家級經開區要保證信息基礎設施和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五、堅持綠色集約發展

  (十五)鼓勵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創建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等綠色園區,開展經貿領域節能環保國際合作,制訂和完善工作指南和指標體系,加快推進國際合作生態園建設。國家級經開區要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門檻,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防控環境風險。
  (十六)堅持規劃引領。制訂國家級經開區中長期發展規劃、重點產業投資促進規劃。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建設,堅持科學、高效、有序開發,嚴禁擅自調整規劃。國家級經開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經依法批准並實現全覆蓋,重點地區可開展城市設計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應依法開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十七)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家級經開區必須嚴格土地管理,嚴控增量,盤活存量,堅持合理、節約、集約、高效開發利用土地。加強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管,加大對閑置、低效用地的處置力度,探索存量建設用地二次開發機制。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考核與獎懲制度,可在本級建設用地指標中對國家級經開區予以單列。允許符合條件且確有必要的國家級經開區按程序申報擴區或調整區位。
  六、優化營商環境

  (十八)規範招商引資。國家級經開區要節儉務實開展招商引資活動,提倡以產業規劃為指導的專業化招商、產業鏈招商。加強出國(境)招商引資團組管理,加大對違規招商的巡查和處罰力度。嚴格執行國家財稅政策和土地政策,禁止侵占被拆遷居民和被徵地農民的合法利益。不得違法下放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審批權,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減免或返還土地出讓金。
  (十九)完善綜合投資環境。國家級經開區要健全政企溝通機制,以投資者滿意度為中心,完善基礎設施建設,著力打造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鼓勵國家級經開區依法依規開辦各種要素市場,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要發佈國家級經開區投資環境建設指南,建立國家級經開區投資環境評價體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對促進國家級經開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儘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0月30日
  (此件公開發佈)
(原標題: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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